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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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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干部的龌龊面(3)
涉“三宗罪”获刑14年
吕在模一案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淄博市检察院立案侦查终结,于2015年6月23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15年12月31日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期间,检察机关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2016年8月17日,万众瞩目的吕在模涉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在山东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庭审中,公诉人通过多媒体系统,对指控吕在模的23起犯罪事实,一一出示了讯问笔录及其亲笔供词,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照片、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实吕在模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17年9月26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吕在模受贿、贪污、挪用公款一案。
法院宣布,被告人吕在模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扣押在案的受贿所得及相关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3年至2014年,被告人吕在模利用担任烟台市福山区区长、区委书记、烟台市委副书记、副市长、济宁市委副书记、市长、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厅长、山东省商务厅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职务晋升、承揽项目、土地开发、协调贷款、招商引资、安排亲属工作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28.6万元。多次在山东省商务厅及下属的山东国际商务有限公司报销月嫂费、交通费、餐费等应由其个人和家庭支付的费用共计17.5万元,据为己有。私自将山东省商务厅900万元公款用于在烟台购买房屋、装修以及购买车辆,以供吕在模个人使用。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吕在模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吕在模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吕在模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7年12月10日,经山东省高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章来源:《新商务周刊》 网址: http://www.xswzkzzs.cn/qikandaodu/2021/0329/7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