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介绍
期刊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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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初期南京城乡商业的转型与重构(4)
二、社会商业系统的重构
如果说前文提到的各项措施还带有被动应付的性质,那么下文所述的社会商业系统重构则直接源自和服务于商业结构转型的总体目标。
1949年5月2日,南京市军事管制委员会金融贸易部牵头组建了国营南京市贸易总公司,其下属第一分公司经营粮食,第二分公司经营花纱布,第三分公司经营土产,第四分公司经营百货商品。25日,贸易总公司召开首次业务会议,确定任务为“调节市场,平稳物价,扶助合作事业,领导私营商业走上有利于国计民生的道路”。(39)《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江苏卷南京分册》,第357页。6月10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工商局成立,贸易总公司划归工商局领导。
贸易总公司建立之后,通过从其他地区调剂和到外地采购,迅速掌握了大量物资,特别是掌握了大量的粮食和食油,对于稳定南京的市场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1949年9月南京油荒时,贸易总公司通过向全市油店、摊贩低价批发,迅速抑制了油价上涨的趋势。粮价下跌时,贸易总公司便将大批粮食和食油运到上海,换取纱布和五洋百货等工业品到南京销售。(40)《八九两月份贸总营业概况》,《新华日报》1949年10月14日。在纱布价格节节攀升的情况下,贸易总公司第二分公司根据中央的指令,从11月25日起在中山东路、太平南路和中华路等地持续以低价大量抛售纱布,同时银行也收紧银根,迫使投机商不得不降价出货。此后私营绸布业向国营公司进货的比例不断增加。(41)《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江苏卷南京分册》,第315页。1950年1月、2月,南京粮食市场需求的一半由国营商业负担;2月份以后,市场上90%以上的米面是由国营商业供给(42)《南京解放》,第524页。。此外,国营商业还控制了食盐货源,并通过各地消费合作社把食盐直接销售到农民手里(43)《中央政府贸易部召开城市供应会议》,《新华日报》1950年2月12日。。由此可见,国营商业已经在批发环节完全控制了本地几项最重要的生活资料商品。
然而在新政权建立初期,南京公营商业系统的构成极其复杂,除了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国营贸易总公司,还有随军南下的部分原解放区公营商业公司,以及各军队、机关单位为了解决财政问题和脱产人员的穿衣吃饭问题集资建立起来的“小公”商业公司(44)王永华:《中共历史上的机关生产》,《党史博览》2006年第8期。。此外,还在全市范围普遍建立了带有公营商业性质的城市消费合作社。这些经营实体大小不一,数量众多,且经营形式各异。很多“小公”公司为了自身的利益、局部的利益,往往借口“国家利益”,随意使用行政手段干预市场经营活动。有的为了独占本地市场,不惜赔本倾销商品;有的什么都想干,处处加以垄断独占。(45)《张闻天文集》第4卷,中共党史出版社,1995年,第116—118页。而城市消费合作社本该通过发展会员,解决机关、工厂、学校等单位职工的切实生活需要,以弥补社会零售网点之不足。但南京市的合作社却并没有开展零售业务。(46)《合作总社筹备处订出三月工作计划》,《新华日报》1949年10月14日。有的合作社将没收得来的敌伪物资拿到投机市场交易,结果在政府推出平抑物价举措时,造成严重亏本(47)《信赖私商做投机买卖,汤山区合作社屡次亏蚀》,《新华日报》1950年7月12日。。还有合作社暗中勾结私商,利用合作社可以“以低于市价向会员出售商品”的政策,方便私商通过合作社大量套购物资(48)其中有一批共计9000个木纱团的物资,被“关系户”私商一次性购去7000多个,而各基层社总共只买到1000多个。当时这批物资的单价,市价在5100元左右,而合作社的价格仅为1300元。参见《三年来南京资产阶级向合作社经济猖狂进攻的事实》,《新华日报》1952年3月18日。。
总的来说,新政权建立的由公营商业主导的新商业系统,初期因系统内部各经营主体的关系较为复杂,表现出严重的“各自为政”倾向,没有达到有序有效的要求。而且这是全国范围的一个普遍现象。因此,中共中央决定对新的商业系统进行一次大的整合。1950年3月10日,政务院颁布《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统一全国国营贸易实施办法的决定》,明确规定全国的各种商业活动(包括国营贸易、合作社贸易和私营贸易)都由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统一领导,各地的贸易部门则受当地人民政府财经委员会和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的双重领导。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下设粮食总公司、花纱布总公司、百货业总公司、盐业总公司、煤业总公司(包括建筑材料)、土产总公司。在各省设立粮食、百货和土产三大公司的省公司,领导各大城市的国营批发贸易。(49)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1949—1952)》商业卷,中国物资出版社,1995年,第33—34页。4月22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发出《关于严禁机关部队从事商业经营的指示》,明确规定任何机关、部队、学校不得从事商业经营。机关、部队、学校需要采购大宗物资时,必须经过当地国营贸易机关,不得直接或委托私商在市场进行收购。(50)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第201—202页。
文章来源:《新商务周刊》 网址: http://www.xswzkzzs.cn/qikandaodu/2021/0216/6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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